加密稅收實踐:現實世界與去中心化世界的制衡與競爭

中級1/13/2025, 1:44:10 PM
本文詳細介紹全球主要加密市場的稅務實務現狀,包括美國、歐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亞洲等地區的加密資產稅政策和法規,文中分析各國對加密資產的稅收種類、稅率和徵稅對象,並探討加密資產在不同國家被視為「財產」或「資產」的不同處理方式。

加密資產相關的稅收議題一直備受行業關注。普華永道(PwC)於 2024 年 4 月 30 日發佈的報告《2024 全球加密資產稅務調查報告》指出:美國、歐盟等國家或地區已於 2023 年陸續針對加密資產經紀商、相關中介機構提出新的稅務申報要求,旨在提升加密資產稅務信息的透明度。

2023 年 6 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CED)發佈了「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並更新了金融機構共同申報準則,將新型態金融商品納入申報範圍。截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全球已有 54 個司法轄區表示導入「加密資產申報框架」,預計將於 2027 年前實施加密資產交易信息的自動交換機制。

而在當下,全球主要加密市場又正在進行著怎樣的稅務實踐? 本文根據公開資訊信息整理,帶你簡要了解全球主要加密市場針對加密資產的徵稅現狀。

美國

美國國稅局界定的加密資產是「資產」。2024 年 6 月 28 日,美國財政部、美國國稅局發佈實施兩黨數字資產銷售和交換稅務報告要求的最終法規,要求數字資產經紀商從 2026 年開始報告 2025 年所有數字資產銷售的總收入,從 2027 年開始,經紀商還必須報告 2026 年銷售的某些數字資產的計稅基礎信息。

2024 年 8 月 9 日,美國國稅局公佈了更新後的 1099-DA 表格,數字資產經紀商從 2025 年開始需要向國稅局提交 1099-DA 表格,遞交相關稅務信息。

歐洲

歐盟地區:2015 年,瑞典居民 David Hedqvis 希望通過一家公司將法定貨幣換成 BTC,該公司提供的互換服務是否需要徵收增值稅(VAT)的案件,影響了歐洲很多國家針對加密資產製定稅務監管的思路。

審理法院從芝加哥第一國民銀行案(C-172/96,EU:C:1998:354)的判決中推斷表示,將法定貨幣換成 BTC,或者將 BTC 換成法定貨幣,構成有償服務的應稅行為,但是根據歐盟增值稅相關法規,該公司提供互換服務所得免徵增值稅。

對於持有加密資產的個人而言,哪些行為應稅,徵多少稅,歐盟不同國家之間的稅務政策有較大差異。

德國:稅務機構將 Cryptocurrencies 視為「資產」,個人出售 Cryptocurrencies 獲得的收入視為「其他收入」徵稅。個人持有 Cryptocurrencies 超過 1 年時間,出售時獲得的收入有 600 歐元的免稅額度。

根據畢馬威(KPMG) 於 2022 年 6 月 21 日發表的一篇介紹文章,德國於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佈有一項 24 頁的通告(Circular)首次對 Cryptocurrencies 的徵稅問題進行了闡釋。持有加密資產的個人除了出售時的收入需要納稅,在參與 Mining、質押、借貸等鏈上行為時獲得的收入也需要納稅。

意大利:從 2023 年 1 月 1 日開始,交易 Cryptocurrencies 需要交納稅率為 26% 的資本利得稅,每年資本收益不超過 2000 歐元時不徵稅。

不同 Cryptocurrencies 之間的互換不產生應稅事項。

《歐洲時報》2023 年 1 月 5 日發表的文章表示這是意大利議會批准通過新《預算法》後的變化,顯示了意大利政府對加密資產的態度,將加強對這個蓬勃發展但仍然非常不穩定市場的監管。

英國:英國稅務機構將 Cryptocurrencies 歸類為「資產」,交易需要交納資本利得稅(CGT),稅率最高 24%。根據區塊鏈媒體 The block 2024 年 12 月 30 日發表的報道, 在英國,通過 Mining 等方式獲得 Cryptocurrencies 視為收入需要徵收所得稅,獲得以 Cryptocurrencies 方式支付的薪酬需要納稅。

非洲

尼日利亞:於 2023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2023年金融法案》擴大了尼日利亞《資本利得稅法》裡「資產」的定義,將「數字資產」納入其中,稅率 10%。

2024 年 9 月,尼日利亞聯邦稅務局向議會提出一項新的稅法,計劃對 Cryptocurrencies 的交易徵收 7.5% 的增值稅(VAT)。

拉丁美洲

巴西:根據巴西於 2023 年 12 月 12 日頒佈的 14754/2023 號法律,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巴西居民在海外持有的金融投資,包括虛擬資產投資的收入,需要徵收所得稅,稅率為 15%,應繳稅款按月計算。

亞洲

日本:日本國稅廳目前將加密資產視為「財產」。個人操作交易加密資產的收入計入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為「雜項所得」,稅率是累進制,範圍在 5% ~ 45%。

根據日本金融廳發佈的 2025 財年稅制改革要求,在《實現 「資產收入倍增計劃 」和「資產管理國家」》一章的「金融所得稅一體化」部分提及有關加密資產的稅收處理問題,指出加密資產的稅務設置問題應基於加密資產是否應被視為有公眾投資參與的金融資產的觀點。

根據 2024 年 12 月 15 日 Japan News 的報道,日本金融廳正在與專家就加密資產的安全交易進行討論,並將著眼於對《支付服務法》《金融工具與交易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如果加密資產確認在日本將被視為是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sts),可能將對針對加密資產的徵稅制度進行重新考量,徵稅稅率或將降低。

韓國:根據《韓國經濟日報》的報道,原本計劃於 2025 年實施的加密資產資本利得稅可能將被推遲至 2027 年實施。

新加坡:新加坡稅務局認為,對作為交易媒介的 Digital Token 徵稅會產生兩個應稅點:對購買 Digital Token 的行為徵稅和使用 Digital Token 支付換取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行為徵稅。

但是,根據新加坡稅務局電子稅務指南,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加坡使用 Digital Token 購買商品或服務。不再被徵收消費稅(GST)。

新加坡沒有資本利得稅,企業和個人交易加密資產所獲收益不徵收資本利得稅。

印尼:從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提供加密資產交易服務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此外,企業或個人投資加密資產的收入徵收 0.1% 的所得稅。

中國香港:2020 年 3 月 27 日,香港稅務局發佈《稅則釋義及實施指引第 39 號—— 利得稅數字經濟、電子商務、數字資產》,提及對數字資產(含 Crptocurrencies,加密資產或 Digital tokens 等,不含資產類型或者交易活動會被歸類為「證券」類型的數字資產)的徵稅實施方向。

其中,獲得的數字資產(包括通過 ICO 方式或交易平臺購買)若用於長期投資,任何處置所得利潤無需繳納利得稅。

同時,畢馬威(KPMG)於 2020 年 4 月 5 日發佈的分析文章表示香港稅務局認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 14 條的一般原則,在不違反任何特定豁免徵稅的情形下,通過 ICO 方式獲得數字資產得到的利潤,可被徵收利得稅。

如果從事數字資產相關行業的僱員,收到以 Crptocurrencies 支付的薪酬,香港薪酬相關的稅收規定也適用於此類薪酬收入,申報時以 Crptocurrencies 的市值計算申報金額。

此外,根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Boomberge 發佈的新聞顯示,香港政府提議擴大對 Crptocurrencies 等數字資產的稅收減免政策。

2024 年 11 月 28 日,路透社的新聞顯示,香港計劃免除對衝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某些家族辦公室從 Crptocurrencies 和其他另類資產中獲得投資收益的稅收,以努力增強香港作為財富管理中心的吸引力。

雖然有很多國家或地區已經開始對加密資產進行徵稅實踐,但是從簡要的梳理中不難看出,如何對加密資產徵稅,是否該對加密資產徵稅尚有很多值得探討的空間。

現有對加密資產的稅務實踐,稅種上主要涉及有資本利得稅、所得稅和增值稅,徵稅對象涉及持有或使用加密資產的個人、企業和提供加密服務的數字經紀商。

在應稅行為上, 大部分在進行加密資產徵稅實踐的國家或地區,普遍將加密資產視為「財產」或「資產」,將出售加密資產獲得收入的行為視為主要應稅行為。因此,在部分所得稅設置稅率本身較高的高稅收國家,涉及加密資產的稅收稅率也會顯得尤其的高。

在推行 Digital Token 作為交易媒介、發揮支付功能的地區,使用 Digital Token 進行支付換取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行為,也是如使用法定貨幣支付消費一樣,屬於消費應稅行為。

部分國家或地區也有把通過 Mining 獲得加密資產、鏈上質押資產獲得的收益列入需要徵收所得稅的範疇,但對於這些鏈上行為是否需要按收入徵收所得稅的情況需要商戳。一方面,在 PoW 機制的鏈上, Mining 行為獲得的資產本質上是一種激勵,而在 PoS 機制的鏈上,質押收益本質上也是為了激勵更多驗證者參與以維護區塊鏈網絡安全;另一方面,鏈上行為已有對應消耗機制,如以太坊上的 Gas Fee,實質上不應再在現實世界裡對這類鏈上行為進行二次徵稅。

不過,僅就 Mining 行為而言,如果從現實世界裡需要節約能源,降低電力損耗的需求看,可以徵收節能方面的稅種,但不是以收入徵稅。

整體而言,在現有實踐中,對加密資產的徵稅路徑並不能說是非常清晰的,且稅收思路的設置基本欠缺了對 Web3 去中心化世界構築需求的考量。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對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數字經紀商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對加密資產與現實世界的法幣交易環節、甚至與 Stablecoins 交易環節徵稅是在現階段有利於現實世界與去中心化世界平衡發展的稅收設置。而對於諸多鏈上行為,如各類加密資產之間的互換、錢包賬戶互轉等行為,只有待加密資產廣泛應用在現實世界裡時,才是可探討的應稅場景。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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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稅收實踐:現實世界與去中心化世界的制衡與競爭

中級1/13/2025, 1:44:10 PM
本文詳細介紹全球主要加密市場的稅務實務現狀,包括美國、歐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亞洲等地區的加密資產稅政策和法規,文中分析各國對加密資產的稅收種類、稅率和徵稅對象,並探討加密資產在不同國家被視為「財產」或「資產」的不同處理方式。

加密資產相關的稅收議題一直備受行業關注。普華永道(PwC)於 2024 年 4 月 30 日發佈的報告《2024 全球加密資產稅務調查報告》指出:美國、歐盟等國家或地區已於 2023 年陸續針對加密資產經紀商、相關中介機構提出新的稅務申報要求,旨在提升加密資產稅務信息的透明度。

2023 年 6 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CED)發佈了「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並更新了金融機構共同申報準則,將新型態金融商品納入申報範圍。截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全球已有 54 個司法轄區表示導入「加密資產申報框架」,預計將於 2027 年前實施加密資產交易信息的自動交換機制。

而在當下,全球主要加密市場又正在進行著怎樣的稅務實踐? 本文根據公開資訊信息整理,帶你簡要了解全球主要加密市場針對加密資產的徵稅現狀。

美國

美國國稅局界定的加密資產是「資產」。2024 年 6 月 28 日,美國財政部、美國國稅局發佈實施兩黨數字資產銷售和交換稅務報告要求的最終法規,要求數字資產經紀商從 2026 年開始報告 2025 年所有數字資產銷售的總收入,從 2027 年開始,經紀商還必須報告 2026 年銷售的某些數字資產的計稅基礎信息。

2024 年 8 月 9 日,美國國稅局公佈了更新後的 1099-DA 表格,數字資產經紀商從 2025 年開始需要向國稅局提交 1099-DA 表格,遞交相關稅務信息。

歐洲

歐盟地區:2015 年,瑞典居民 David Hedqvis 希望通過一家公司將法定貨幣換成 BTC,該公司提供的互換服務是否需要徵收增值稅(VAT)的案件,影響了歐洲很多國家針對加密資產製定稅務監管的思路。

審理法院從芝加哥第一國民銀行案(C-172/96,EU:C:1998:354)的判決中推斷表示,將法定貨幣換成 BTC,或者將 BTC 換成法定貨幣,構成有償服務的應稅行為,但是根據歐盟增值稅相關法規,該公司提供互換服務所得免徵增值稅。

對於持有加密資產的個人而言,哪些行為應稅,徵多少稅,歐盟不同國家之間的稅務政策有較大差異。

德國:稅務機構將 Cryptocurrencies 視為「資產」,個人出售 Cryptocurrencies 獲得的收入視為「其他收入」徵稅。個人持有 Cryptocurrencies 超過 1 年時間,出售時獲得的收入有 600 歐元的免稅額度。

根據畢馬威(KPMG) 於 2022 年 6 月 21 日發表的一篇介紹文章,德國於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佈有一項 24 頁的通告(Circular)首次對 Cryptocurrencies 的徵稅問題進行了闡釋。持有加密資產的個人除了出售時的收入需要納稅,在參與 Mining、質押、借貸等鏈上行為時獲得的收入也需要納稅。

意大利:從 2023 年 1 月 1 日開始,交易 Cryptocurrencies 需要交納稅率為 26% 的資本利得稅,每年資本收益不超過 2000 歐元時不徵稅。

不同 Cryptocurrencies 之間的互換不產生應稅事項。

《歐洲時報》2023 年 1 月 5 日發表的文章表示這是意大利議會批准通過新《預算法》後的變化,顯示了意大利政府對加密資產的態度,將加強對這個蓬勃發展但仍然非常不穩定市場的監管。

英國:英國稅務機構將 Cryptocurrencies 歸類為「資產」,交易需要交納資本利得稅(CGT),稅率最高 24%。根據區塊鏈媒體 The block 2024 年 12 月 30 日發表的報道, 在英國,通過 Mining 等方式獲得 Cryptocurrencies 視為收入需要徵收所得稅,獲得以 Cryptocurrencies 方式支付的薪酬需要納稅。

非洲

尼日利亞:於 2023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2023年金融法案》擴大了尼日利亞《資本利得稅法》裡「資產」的定義,將「數字資產」納入其中,稅率 10%。

2024 年 9 月,尼日利亞聯邦稅務局向議會提出一項新的稅法,計劃對 Cryptocurrencies 的交易徵收 7.5% 的增值稅(VAT)。

拉丁美洲

巴西:根據巴西於 2023 年 12 月 12 日頒佈的 14754/2023 號法律,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巴西居民在海外持有的金融投資,包括虛擬資產投資的收入,需要徵收所得稅,稅率為 15%,應繳稅款按月計算。

亞洲

日本:日本國稅廳目前將加密資產視為「財產」。個人操作交易加密資產的收入計入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為「雜項所得」,稅率是累進制,範圍在 5% ~ 45%。

根據日本金融廳發佈的 2025 財年稅制改革要求,在《實現 「資產收入倍增計劃 」和「資產管理國家」》一章的「金融所得稅一體化」部分提及有關加密資產的稅收處理問題,指出加密資產的稅務設置問題應基於加密資產是否應被視為有公眾投資參與的金融資產的觀點。

根據 2024 年 12 月 15 日 Japan News 的報道,日本金融廳正在與專家就加密資產的安全交易進行討論,並將著眼於對《支付服務法》《金融工具與交易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如果加密資產確認在日本將被視為是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sts),可能將對針對加密資產的徵稅制度進行重新考量,徵稅稅率或將降低。

韓國:根據《韓國經濟日報》的報道,原本計劃於 2025 年實施的加密資產資本利得稅可能將被推遲至 2027 年實施。

新加坡:新加坡稅務局認為,對作為交易媒介的 Digital Token 徵稅會產生兩個應稅點:對購買 Digital Token 的行為徵稅和使用 Digital Token 支付換取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行為徵稅。

但是,根據新加坡稅務局電子稅務指南,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加坡使用 Digital Token 購買商品或服務。不再被徵收消費稅(GST)。

新加坡沒有資本利得稅,企業和個人交易加密資產所獲收益不徵收資本利得稅。

印尼:從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提供加密資產交易服務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此外,企業或個人投資加密資產的收入徵收 0.1% 的所得稅。

中國香港:2020 年 3 月 27 日,香港稅務局發佈《稅則釋義及實施指引第 39 號—— 利得稅數字經濟、電子商務、數字資產》,提及對數字資產(含 Crptocurrencies,加密資產或 Digital tokens 等,不含資產類型或者交易活動會被歸類為「證券」類型的數字資產)的徵稅實施方向。

其中,獲得的數字資產(包括通過 ICO 方式或交易平臺購買)若用於長期投資,任何處置所得利潤無需繳納利得稅。

同時,畢馬威(KPMG)於 2020 年 4 月 5 日發佈的分析文章表示香港稅務局認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 14 條的一般原則,在不違反任何特定豁免徵稅的情形下,通過 ICO 方式獲得數字資產得到的利潤,可被徵收利得稅。

如果從事數字資產相關行業的僱員,收到以 Crptocurrencies 支付的薪酬,香港薪酬相關的稅收規定也適用於此類薪酬收入,申報時以 Crptocurrencies 的市值計算申報金額。

此外,根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Boomberge 發佈的新聞顯示,香港政府提議擴大對 Crptocurrencies 等數字資產的稅收減免政策。

2024 年 11 月 28 日,路透社的新聞顯示,香港計劃免除對衝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某些家族辦公室從 Crptocurrencies 和其他另類資產中獲得投資收益的稅收,以努力增強香港作為財富管理中心的吸引力。

雖然有很多國家或地區已經開始對加密資產進行徵稅實踐,但是從簡要的梳理中不難看出,如何對加密資產徵稅,是否該對加密資產徵稅尚有很多值得探討的空間。

現有對加密資產的稅務實踐,稅種上主要涉及有資本利得稅、所得稅和增值稅,徵稅對象涉及持有或使用加密資產的個人、企業和提供加密服務的數字經紀商。

在應稅行為上, 大部分在進行加密資產徵稅實踐的國家或地區,普遍將加密資產視為「財產」或「資產」,將出售加密資產獲得收入的行為視為主要應稅行為。因此,在部分所得稅設置稅率本身較高的高稅收國家,涉及加密資產的稅收稅率也會顯得尤其的高。

在推行 Digital Token 作為交易媒介、發揮支付功能的地區,使用 Digital Token 進行支付換取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行為,也是如使用法定貨幣支付消費一樣,屬於消費應稅行為。

部分國家或地區也有把通過 Mining 獲得加密資產、鏈上質押資產獲得的收益列入需要徵收所得稅的範疇,但對於這些鏈上行為是否需要按收入徵收所得稅的情況需要商戳。一方面,在 PoW 機制的鏈上, Mining 行為獲得的資產本質上是一種激勵,而在 PoS 機制的鏈上,質押收益本質上也是為了激勵更多驗證者參與以維護區塊鏈網絡安全;另一方面,鏈上行為已有對應消耗機制,如以太坊上的 Gas Fee,實質上不應再在現實世界裡對這類鏈上行為進行二次徵稅。

不過,僅就 Mining 行為而言,如果從現實世界裡需要節約能源,降低電力損耗的需求看,可以徵收節能方面的稅種,但不是以收入徵稅。

整體而言,在現有實踐中,對加密資產的徵稅路徑並不能說是非常清晰的,且稅收思路的設置基本欠缺了對 Web3 去中心化世界構築需求的考量。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對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數字經紀商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對加密資產與現實世界的法幣交易環節、甚至與 Stablecoins 交易環節徵稅是在現階段有利於現實世界與去中心化世界平衡發展的稅收設置。而對於諸多鏈上行為,如各類加密資產之間的互換、錢包賬戶互轉等行為,只有待加密資產廣泛應用在現實世界裡時,才是可探討的應稅場景。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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