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Atkins 剛剛提出了一個觀點,可能會重塑我們對代幣監管的看法。他的立場是?許多 ICO 類別根本不應該受 SEC 監管——網絡代幣、數位收藏品、各種數位工具,他們主張這些應該歸 CFTC 管轄。
這不只是官僚體系的調整。什麼被歸類為證券、什麼被歸類為商品,對於專案的啟動與運作有實質影響。如果網絡實用型代幣和傳統證券被區分開來,合規的操作手冊就會完全不同。
爭論的核心在於功能性——我們談的是投資合約,還是真正的網絡實用性和數位商品?Atkins 基本上是在說 SEC 的網撒得太廣。這些類別是否更適合歸 CFTC 管轄,則取決於你如何看待它們的主要用途。
值得關注這件事的發展。監管明確性多年來一直是個大問題,而對管轄界線的任何調整,都可能改變下一波代幣專案的結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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